上海公装无忧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公装无忧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起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沪0112民初856号

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公装无忧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李统铮,CEO。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璐璐,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上海起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LICHA,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婧,上海诚达永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强毅,上海诚达永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公装无忧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装无忧公司)与被告上海起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起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于同年1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公装无忧公司原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元媛,起沐公司原委托诉讼代理人龚佩佩、查青松到庭参加诉讼。2019年3月20日,本院依法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公装无忧公司原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元媛,起沐公司原委托诉讼代理人龚佩佩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强毅到庭参加诉讼。诉讼中,起沐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本院受理后依法与本诉合并审理,并于2019年5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公装无忧公司原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元媛,起沐公司原委托诉讼代理人龚佩佩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强毅到庭参加诉讼。审理中,起沐公司申请对本案装修工程质量进行鉴定。本院于2019年6月3日依法委托上海同测质量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进行司法鉴定,该公司于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出具了《司法鉴定意见书》。本院于2019年11月12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公装无忧公司原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元媛,起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婧、强毅到庭参加诉讼。审理中,起沐公司申请对上海同测质量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所附的修复方案进行审价。本院依法委托万隆建设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进行司法鉴定,该公司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出具了《闵行区申长路XXX号虹桥绿谷B幢401办公室修复工程造价和修复工期的鉴定意见书》(以下简称《鉴定意见书》)。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公装无忧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夏璐璐,起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婧、强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装无忧公司向本院提出本诉诉讼请求:1、判令起沐公司支付装修款人民币(以下币种同)142,200元及自2018年8月22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142,200元为基数计算的利息(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付;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起沐公司负担。

本诉的事实与理由:2018年6月8日,双方就上海市申长路XXX号虹桥绿谷B座401室房屋(以下简称案涉房屋)的装修工程(以下简称案涉工程)签订了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总价款为1,422,000元。公装无忧公司于2018年6月25日开工装修,2018年8月中旬,工程竣工。起沐公司于2018年8月18日开始实际使用案涉房屋,但起沐公司拖延至2018年11月才盖章并签字确认案涉工程符合竣工验收要求,质量等级合格。公装无忧公司认为,根据双方的合同约定,起沐公司应于竣工验收合格后3个工作日内(即2018年8月21日前)支付尾款142,200元,然起沐公司至今仍未支付尾款。遂涉讼。

起沐公司针对本诉辩称,不同意公装无忧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虽然合同约定尾款在竣工验收合格后三个工作日内支付,但案涉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未验收合格。起沐公司虽然于2018年11月16日在竣工验收报告上盖章,但并非真正对工程进行验收,而是为了配合公装无忧公司在当地街道进行备案,在此之前起沐公司从未收到过公装无忧公司提交的任何竣工验收材料,该份竣工验收报告是后补的。

另,起沐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判令公装无忧公司支付起沐公司案涉工程PVC地板全部拆除、重新施工之费用;2、判令公装无忧公司支付案涉工程的玻璃安装、地面加固玻璃的水泥基以及石膏板隔墙的顶部封线、电线套管、管线歪斜、顶部喷漆的整改费用;3、判令公装无忧公司赔偿起沐公司因工期延误及装修质量问题而产生的自2018年8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的租金损失596,433.78元(计算方式:2元/平方米/天×1949.13平方米×153天=596,433.78元)、物业管理费损失321,606.45元(计算方式:33元/平方米/月×1949.13平方米×5个月=321,606.45元);4、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由公装无忧公司负担。

反诉的事实与理由:起沐公司于2018年4月与案外人南桥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就案涉房屋签订租赁协议,约定:起沐公司租用案涉房屋,建筑面积为1949.13平方米,租金为5.5元/平方米(起沐公司先按2元/平方米支付租金,如2018年度起沐公司未完成500万元的纳税指标,则需按5.5元/平方米的标准补足租金);物业管理费33元/平方米。协议签订后,经物业管理部门推荐,起沐公司选择了“公装无忧”上海德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对案涉房屋进行装修施工。2018年6月10日,起沐公司与公装无忧公司签订了装饰装修施工合同,合同约定:起沐公司将案涉房屋交由公装无忧公司进行装修,总工期为30天,合同并约定公装无忧公司使用的材料、设备,必须为设计图纸规定的品牌和规格,如不符合质量及规范要求,应禁止使用,如已使用,对工程造成的损失由公装无忧公司负责。签约后,公装无忧公司于2018年6月25日开始对案涉房屋进行装修。按约定,案涉工程应在2018年7月25日前竣工。装修期间,起沐公司按照公装无忧公司提供的工程进度,开始拓展“虹桥空间站”项目入住。然公装无忧公司迟迟未完工,且案涉工程存在明显的质量问题。为此,起沐公司一再要求公装无忧公司予以整改,但公装无忧公司怠于整改。2018年11月16日,公装无忧公司要求起沐公司对“竣工验收备案报告”等文件盖章确认,声称仅用于备案所需,并不代表真正意义上的验收合格,起沐公司在公装无忧公司有意欺骗的情况下予以盖章。实际上,公装无忧公司从未对案涉工程质量问题予以整改,故案涉工程一直未验收合格。由于案涉工程工期延误及质量问题,起沐公司原定于2018年8月1日入住,被拖延至2019年1月3日,期间的租金及物业管理费仍需照常向出租方支付;3家已落户的客户延期入住、原有意向入住的客户都已入住其他空间,由此给起沐公司造成了严重的损失,税收指标亦未完成。起沐公司认为,公装无忧公司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起沐公司遂提出上述反诉诉讼请求。

公装无忧公司针对反诉辩称,不同意起沐公司的全部反诉诉讼请求。因起沐公司单方面原因导致公装无忧公司的装修方案发生变化,并导致工期发生变动,且起沐公司拖延购买材料;起沐公司所称的质量问题系其单方猜测,如其认为案涉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其应当申请鉴定。起沐公司实际已于2018年8月18日开业并使用案涉房屋。

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起沐公司(承租方、乙方)与案外人上海南桥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出租方、甲方)就上案涉房屋签订《租赁协议》,约定:起沐公司向上海南桥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承租案涉房屋,建筑面积为1949.13平方米,租赁期限自2018年4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

2018年6月10日,起沐公司(发包方、甲方)与公装无忧公司(承包方、乙方)签订《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工程地点为案涉房屋;承包范围为硬装工程(不含给排水、强弱电设备);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开工日期以具备开工条件后双方确认的开工报告为准,总工期为30天;合同价款为1,422,000元,详见合同附件报价清单;甲方应对上家施工单位(包括但不限于原有土建、空调、消防、水电安装等工程)已完成的施工界面质量进行验收,并将质量验收合格的施工界面交付给乙方,乙方以此作为进场施工起始界面;前道工程(工序)遗留的质量问题和隐患由甲方负责协调解决;承包人与其他施工单位的工程界面划分具体为:消防系统,整个系统管线到末端的供应、安装及系统调试均由乙方负责;空调系统,设备安装、管道敷设、系统调试均由乙方负责;风口由乙方负责供应及安装;给水系统:无;排水系统:无;强电系统:整个系统管线到末端预埋底的供应、安装及系统调试均由乙方负责,插座、开关面板由其他施工由乙方责供应及安装;弱电系统:整个系统管线到末端预埋底盒的供应、安装及系统调试均由乙方施工单位负责,主要为网络排线;如甲方有自购软装饰品、活动家具及电器设备,进场时间影响乙方零星收尾未端施工的,本工程作为甩项工程竣工验收,甲方应按合同约定付款比例进行竣工支付(支付价款扣除受甲方工作影响的甩项工程造价;后期待甲方自购项目进场安装完毕,乙方跟进收尾完工后甲方于3个工作日内支付余款;开工前3天,应对乙方提供的施工图纸和报价单(以本协议12.3条附件为准)进行确认签字,并向乙方进行现场交底,提供施工地点的原结构、水路、电路施工图,全部腾空或部分腾空房屋,清除影响施工的障碍物;甲方指派包青珩为甲方代表,负责合同履行,对工程质量、进度进行监督检查,办理签证、验收、登记手续和其他等事宜;乙方通过对现场的勘察和测量,出具符合甲方意图的设计方案和报价清单,交甲方审定签字;乙方指派刘益东为乙方驻工地代表,负责合同履行,按要求组织施工,保质保量按期完成施工任务,解决由乙方负责的各项事宜;乙方严格按照图纸进行施工,做好各项质量检查记录,参加竣工验收;乙方指派王建录为乙方驻工地督导,实时监管工程质量、进度等,并通过在项目微信群发布施工过程中的照片或视频与甲方及时进行沟通和汇报;乙方为甲方无偿提供两年的有效质保和有偿终身维保;因甲方未按约完成工作或支付合同价款影响工期的,工期顺延;因乙方责任,不能按期开工或中途无故停工影响工期的,工期不顺延;因设计变更造成乙方工作量增加或返工的,工期相应顺延;甲乙双方应及时办理隐蔽工程(主要指管线预埋工程)、分部工程(隔墙、吊顶、涂料等)和竣工验收的检查与验收手续;由于乙方原因造成质量事故,其返工费由乙方承担,工期不顺延;工程竣工后,乙方应通知甲方验收,甲方自接到验收通知3日内组织验收,并办理验收、移交手续;付款分4次进行:签订合同3个工作日内支付30%,即426,600元;隐蔽工程验收合格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30%,即426,600元;中间验收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30%,即426,600元;竣工验收合格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10%,即142,200元;本装饰工程采用实体项目固定总价包干结算,本结算方式在设计方案及材料品牌、等级不变的情况下,工程量及单价不作调整,如发生业主要求变更、设计变更、材料变更等情况,工程量按实做增减结算;乙方使用的材料、设备,必须为设计图纸规定的品牌和规格,如不符合质量及规范要求,应禁止使用,若已使用,对工程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未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甲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的,视为项目竣工验收通过,如造成损失均由甲方负责。合同后并附有工程报价汇总表、硬装工程报价清单、消防报价汇总、消防系统二次装修报价、空调报价汇总,汇总表上所载明的客户名称均为“起点创业营”。

签约后,公装无忧公司于2018年6月25日进场开工。施工过程中,起沐公司就硬装工程增项向公装无忧公司出具《硬装工程增项签证单(一)》、《硬装工程增项签证单(二)》。

2018年7月2日,公装无忧公司向起沐公司发送《工程联系单》,上载:“关于2018年6月25日项目开工及设计方案、原始地面不水平问题的汇报。我司承接贵司甬虹路XXX号绿谷广场B座4F401室装修工程在前期测量放线阶段,工程师实测得知原始地面不平整且存在坡状,最高点和最低点落差存在12cm,根据国家强制性相关施工规范和质量验收标准,结合现有贵司提供的设计图纸,我司项目经理和工程师经过讨论研究结论:必须对现有地面进行地面水泥找平处理,才能满足后期面层的施工质量要求。后期经过现场交接,贵方明确表示不需要进行地面水泥找平处理,只需在玻璃隔断下方做水泥垫高处理。综上所述,我司已明确告知贵方地面不平整的实际情况,及不做地面找平处理将产生后期安装面层的质量隐患,但贵方仍不按国家规范要求,进行专项处理,由此产生后期质量问题以及处理事宜,由甲方自行承担”。

施工期间,公装无忧公司的工作人员通过微信与起沐公司的员工沟通并提示,案涉房屋地坪不平,如不做地面找平,会有质量隐患。

2018年7月9日,案涉工程隐蔽工程通过验收。起沐公司按照合同约定于2018年7月13日向公装无忧公司支付第二笔工程款426,600元。

后起沐公司在互联网发布发布“8.18上海︱虹桥空间站——与神秘大咖共享开业啤酒会”活动信息,信息中载明活动时间为2018年8月18日15:00-2018年8月18日17:00,活动地点为(上海闵行)申长路虹桥绿谷(上海虹桥站西南200米)虹桥绿谷广场B座。

2018年8月23日,起沐公司对案涉工程进行竣工验收,验收意见及结论为:该工程符合竣工验收要求,质量等级合格。

2018年8月28日,起沐公司注册微信公众号“虹桥空间站”。

2018年9月15日,公装无忧公司(乙方)与起沐公司(甲方)签署《备忘录》,上载:“1、乙方已施工完毕的顶面和墙面硬装工程(原施工合同范围内的项目),不再做任何调整和修正,由甲方自行根据其需求另行安排;2、乙方已施工完毕的地面PVC,在未来一年内(自2018年9月1日起计)由甲方择时决定是否重新施工。如进行翻新改造的,由乙方负责拆除、采购、新做。此单项金额如在原合同清单对应项目费用范围内的,由乙方承担,如有新增工序或变更方案的,增加费用由甲方另行支付;3、乙方自愿预留50,000元作为地面PVC项目改造保修金,待甲方决定对地面重新改造,乙方施工完毕后一周内,由甲方返还。如不进行地面改造,则一年期满后一周内,即截止2019年9月8日前,由业主返还原告;4、项目尾款尚有142,200元未支付,本备忘录甲乙双方签订后一周内,甲方扣除PVC项目改造保修押金,余款一次性付清;5、其余未尽事宜,参照原施工合同执行”。

2018年9月19日,案涉房屋所在物业公司向起沐公司发送工作联系单,要求其对案涉房屋二次装修工程申请竣工备案。

2018年9月25日,起沐公司向公装无忧公司发送《消防、物业验收整改通知》,要求公装无忧公司对消防和物业验收中需要整改的项目进行整改。

2018年11月20日,起沐公司向公装无忧公司出具《工程款付款证明》,上载:工程承包合同总造价1,422,000元,增加工程量造价178,829.93元,按合同约定应付工程款1,600,829元,已支付工程款1,458,630元,剩余未支付工程款142,200元。

2019年1月16日,起沐公司向公装无忧公司发送函件,要求公装无忧公司对案涉工程的PVC地面重新施工、整改玻璃安装等。

2019年3月12日,起沐公司向公装无忧公司发送《律师函》,再次要求公装无忧公司对案涉工程相关问题进行整改。

审理中,经起沐公司申请,本院依法委托上海同测质量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案涉工程的材料品牌、型号、PVC地板、玻璃安装、加固玻璃的水泥基、石膏板的顶部封边、电线套管、管线排布、顶部喷漆等质量进行鉴定,如有质量问题,并出具修复方案。起沐公司告为此次鉴定垫付司法鉴定费90,876元。

2019年9月16日,上海同测质量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上载:经现场检测鉴定发现,涉案工程地面存在收边不齐、起翘、起鼓、未密封的问题,不符合规范要求;涉案工程地面基层疏松,自流平表面起砂,有杂质未清理干净,玻璃隔墙下方水泥基掉色,不平整,不符合规范要求;涉案工程吊杆、桥架存在安装不牢固,缺少螺母或螺母未拧紧、吊杆弯曲松动、无防晃装置、槽盒未固定等情况;涉案工程骨架隔墙立面垂直度不符合规范情况;涉案工程骨架隔墙存在安装不牢固、手推晃动、上方固定柱子弯曲情况;涉案工程动力设备软管和照明线路软管长度均不符合标准规范要求;涉案工程玻璃间接缝宽度和接缝高低差不符合规范要求;涉案工程顶面存在麻面、脱落、起皮、蜂窝、流坠情况,不符合规范要求。鉴定意见为:涉案工程地面工程、线路排布、骨架隔墙工程、玻璃隔墙工程、顶面喷漆工程存在施工质量问题。该鉴定意见书并对上述施工质量问题提出了建议修复方案:1、地面工程,拆除涉案工程全部地面PVC地板并清理地面基层,重新制作地面自流平,重新铺贴PVC地板;2、线路排布,重新固定松动的插座;缺少盖板的桥架重新制作安装盖板;安装不牢固及缺少盖板的接线盒增加盖板并安装牢固;桥架连接处断开的桥架重新固定;紧固部分松动的桥架吊杆固定螺母;重新调整弯曲、未受力、松动的吊杆;导管的固定吊杆增加固定螺母,使其连接可靠不易脱落;导管的固定吊杆间距超过1m处增加吊杆,使间距满足规范要求;导管分支处或端部0.3-0.5m处增加吊杆;载流导体超过30根的桥架,在原桥架上方增加桥架;导线接头外露处重新接线并做好绝缘措施;3、骨架隔墙工程,调整骨架隔墙,使其立面垂直度满足规范要求;晃动的骨架隔墙增加固定措施;4、玻璃隔墙工程,玻璃隔墙增加固定措施,使其安装牢固可靠;清理玻璃隔墙开裂、不饱满的密封胶,重新注入密封胶嵌缝;清理玻璃隔墙底部水泥基,重新嵌缝;5、顶面喷漆工程,顶面喷漆漏涂的部位,重新嵌缝。

针对《司法鉴定意见书》,公装无忧公司认为其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但案涉工程存在的质量问题系起沐公司坚持不对地面进行找平处理所致,故责任不在公装无忧公司,而在起沐公司。起沐公司对《司法鉴定意见书》无异议,案涉工程质量问题系施工工艺所致。为此,本院依法通知上海同测质量检测技术有限公司鉴定人员到庭就《司法鉴定意见书》接受双方当事人的询问。上海同测质量检测技术有限公司鉴定人员到庭陈述称《司法鉴定意见书》所载的工程质量问题系施工工艺所致。

审理中,起沐公司申请对上海同测质量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中载明的修复方案对应的修复工程造价及修复工期进行鉴定。本院将上述申请递交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委托万隆建设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申请进行司法鉴定。起沐公司为此次鉴定垫付司法鉴定费21,000元。

2020年7月17日,万隆建设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可确定的申长路XXX号虹桥绿谷B幢401办公室修复工程造价为26,029元,该部分修复工程工期约为5天;2、存在争议的申长路XXX号虹桥绿谷B幢401办公室修复工程造价为226,427元,该部分修复工程工期约为25天,两项总计252,456元。争议造价的具体修复工程内容是拆除全部地面PVC地板并清理地面基层,重新制作地面自流平,重新铺设PVC地板工程。

公装无忧公司对《鉴定意见书》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但认为起沐公司已搬离案涉房屋,不实际发生修复费用。起沐公司对《鉴定意见书》无异议。

根据上述《鉴定意见书》,起沐公司将其反诉诉讼请求变更为:1、判令公装无忧公司返还起沐公司装修款252,456元;2、判令公装无忧公司按70%的标准赔偿起沐公司因工期延误及装修质量问题而产生的自2018年8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的租金损失417,503.65元(计算方式:2元/平方米/天×1949.13平方米×153天×70%=417,503.65元)、物业管理费损失225,124.52元元(计算方式:33元/平方米/月×1949.13平方米×5个月×70%=225,124.52元);3、判令公装无忧公司承担起沐公司诉讼保全保险费3,672.38元;4、判令公装无忧公司承担本案工程质量鉴定费90,876元、修复方案造价鉴定费21,000元。起沐公司并同意将未付装修款142,200元在其主张的返还款中予以扣除。

另查明,起沐公司就本案诉讼财产保全购买责任保险并支付保险费3,672.38元。

再查明,起沐公司已于2020年1月搬离案涉房屋;且案外人南桥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已以租赁合同纠纷将起沐公司起诉至本院,案号为(2020)沪0112民初13994号,该案尚在审理中。

针对以上事实,公装无忧公司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

1、《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报价汇总表、硬装工程增项签证单(一)、硬装工程增项签证单(二),证明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合同约定工程总价为1,422,000元,若起沐公司实际使用案涉工程视为工程验收通过,造成的损失由起沐公司负担;案涉工程实际造价为1,600,829元;

2、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单,证明公装无忧公司按期施工并通过起沐公司的验收、检查;

3、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工程明细表、竣工验收备案报告,证明案涉工程已通过验收;

4、工程款支付证明,证明起沐公司确认未支付工程款为142,200元;

5、2018年8月18日起点创业营的微博页面,证明起沐公司在2018年8月18日就开始使用案涉房屋;

6、2018年7月2日的《工程联系单》,证明公装无忧公司在开工前明确告知起沐公司案涉房屋原始地面不平会导致质量隐患,但起沐公司明确表示无需做找平处理,并自称承担后续质量问题;

7、2018年7月13日的收款回单,证明起沐公司向公装无忧公司支付第二笔款项,隐蔽工程验收合格;

8、公装无忧公司员工刘益东与起沐公司员工包青珩的微信聊天截屏、公装无忧公司员工刘益东与起沐公司员工俞雯雯的聊天截屏,证明因起沐公司拖延购买建材等原因导致工期拖延,起沐公司于2018年8月18日正式开张使用案涉工程;

9、公装无忧公司员工刘益东与起沐公司员工Leo的微信聊天截屏,证明起沐公司反复更改方案;

10、双方的施工群聊天截屏,证明公装无忧公司已提前告知起沐公司案涉房屋原始地面不平的问题,但起沐公司坚持不做找平,且起沐公司多次拖延时间导致工期延误;

11、公装无忧公司工作群聊天截屏,该群内发布的照片证明起沐公司至少在2018年10月将案涉工程投入运营;

12、工商网络查询截屏及企业信息公示报告,证明起点创业营属于上海乾文龙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而该公司系起沐公司的关联公司,由此佐证证据5中微博截屏中显示的起点创业营是起沐公司在经营;

13、微信公众号“虹桥空间站”截图,证明起沐公司名下的虹桥空间站,即案涉工程,起沐公司已于2018年8月开始使用;

14、网页截图,证明起沐公司于2018年8月18日在案涉房屋内举行开业酒会,活动内容中已将案涉工程的平面图上传公示,网页上载明的地址即案涉房屋地址;

15、PVC地板检验报告,证明案涉工程使用的PVC地板符合国家质量要求;

16、公装无忧公司员工顾鹏与起沐公司员工包青衍的聊天记录、刘益东与包青衍的聊天记录;17、起沐公司法定代表人查理的朋友圈;18、工商信息,该三份证据证明起沐公司于2018年8月18日起已开始使用案涉工程,双方未就备忘录达成一致;

19、公证书及附页,证明证据14、证据17的公证内容;

20、2018年7月4日的微信群聊天截屏及施工设计图,证明设计稿、设计师都是起沐公司提供的,公装无忧公司是严格按照其要求施工,起沐公司实际于2018年7月4日发送的设计图,工期相应顺延;设计师认为在水泥地找平的情况下才能后续施工,但起沐公司坚持不做水泥地找平,相应后果由起沐公司自行承担。玻璃墙施工也是按图施工的;

21、2018年6月15日的微信群聊天截屏,证明公装无忧公司在施工前即告知起沐公司系争房屋地面不平,并建议做地面找平,其设计师也建议做地面找平,但起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坚持不做地面找平;

22、2018年7月6日的微信群聊天截屏,证明施工期间,起沐公司无法确认油漆颜色,导致工期延误;

23、公装无忧公司的商务经理曾建祥与包青珩的微信聊天截屏,证明起沐公司的设计人员被开除,故案涉工程很多事宜无法及时确认导致工期延误;直至2018年7月16日,起沐公司尚未确定油漆颜色;

24、公装无忧公司于2020年5月6日及2020年7月22日拍摄的照片一组,证明起沐公司已搬离案涉房屋,案涉工程无修复的必要,修复费用不再成立;

25、民事裁定书一份,证明案外人南桥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已以租赁合同纠纷为由起诉起沐公司,案号为(2020)沪0112民初13994号。

起沐公司对公装无忧公司所提供的证据经质证后认为:对证据1中的《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及所附的消防报价汇总表、空调报价汇总表、硬装工程增项签证单(一)、硬装工程增项签证单(二)无异议,对合同后所附的其余价格汇总表均不认可;对证据2不予认可,该记录单上的签字无法辨认且无起沐公司的盖章;对证据3不予认可,竣工验收备案报告是2018年11月16日公装无忧公司称需要街道备案而骗取起沐公司盖章,双方就案涉工程的质量问题多次协商;证据4也是公装无忧公司通过欺骗的方式让起沐公司盖章的,起沐公司确实有142,200元未支付,但因案涉工程未验收合格,故起沐公司无支付义务;对证据5不予认可,该微博与起沐公司无关,起沐公司实际于2019年1月3日才搬进案涉房屋,此前只有工作人员去视察工地;对证据6的真实性、合法性认可,关联性不认可,该证据中讨论的是地面找平问题,但起沐公司认为的是公装无忧公司施工过程中地面垃圾未清理干净导致铺设的凹凸不平,故该证据与本案无关;对证据7的真实性、合法性认可,关联性不认可,收款回单并非竣工验收的文件,不能证明隐蔽工程验收合格;对证据8的第一页至第五页真实性合法性认可,第六页的真实性合法性均不认可,这是公司的内部聊天记录;且根据2018年8月14日至2018年8月17日的聊天记录可知,案涉房屋的顶、灯、地板在该期间都尚未施工,故不可能在2018年8月23日竣工并验收;对证据9中Leo的身份不予认可;对证据10的真实性、合法性认可,关联性不认可,PVC凹凸不平系人为因素所致,双方在开工前期及刚开工期间就装修方案的交流不会造成工期延误;对证据11不予认可,该照片无法证明拍摄地点为案涉房屋,照片中的人物身份起沐公司亦不清楚;对证据12的真实性、合法性认可,关联性不认可,证据中反映的公司与起沐公司为两个独立的公司;对证据13真实性、合法性认可,关联性不认可,该公众号是2018年8月30日完成认证,2018年8月14日做的宣传,注册微信公众号不等于使用系争房屋;对证据14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认可,网页载明活动的地址确实是案涉房屋地址,网页内容仅是活动预告,起沐公司确实在2018年8月18日在案涉房屋内进行了招租活动,该招租活动仅使用了20平方米,但起沐公司的实际租赁面积是1000多平方米,故招租并不等于使用;对证据15的真实性、合法性不认可,该报告非原件,且在2018年8月底之前公装无忧公司从未向起沐公司出示过;对证据16的真实性、合法性认可,关联性不认可,该证据恰好证明双方都承认工程质量有问题;且涉案工程当时并未竣工,起沐公司仅使用了较小的区域做招租宣传活动,并未实际使用;对证据17的真实性、合法性认可,关联性不认可;对证据18的真实性、合法性认可,关联性不认可,上海起乾点坤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起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确实为同一人,但与起沐公司是否于2018年8月18日使用系争房屋无关;对证据19的真实性、合法性认可,关联性不认可,网站上的背景仅是使用了一小块区域,不能证明起沐公司办公使用了系争房屋;对证据20的真实性认可,关联性不认可,工程质量与设计无关,而是因施工工艺所致;对证据21、22、23的真实性、合法性认可,关联性不认可;对证据24的真实性无异议,起沐公司于2020年1月搬离了案涉房屋;对证据25的真实性无异议,(2020)沪0112民初13994号案件尚在审理之中,不能当然认为起沐公司与南桥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租赁合同关系已结束。

起沐公司针对其反诉及辩称意见,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

1、照片一组,拍摄于2019年1月22日,证明案涉工程存在质量问题,PVC地面不平整,墙边不直,玻璃有色差,安装玻璃的水泥基座做工粗糙,顶面喷漆不均匀,管道杂乱无章;

2、录音一份,证明2018年11月16日公装无忧公司称要做街道备案登记,起沐公司的员工包青珩才在公装无忧公司提交的材料上加盖起沐公司的印章;

3、租赁协议一份,证明起沐公司承租系争房屋的租金标准为5.5元/天/平方米,326,073.2元/月;

4、《装饰装修施工合同》,证明双方于2018年6月10日签了合同,总工期为30天;

5、银行回单4份,证明起沐公司按2元/天/平方米的标准支付了2018年第三、四季度的租金,每季度355,716.22元,并支付了2018年第三、四季度的物业管理费,每季度192,963.87元;

6、租金补足通知,证明起沐公司因未完成2018年的税收指标,须向出租方补足2018年第三、四季度的租金差价1,245,006.78元;

7、2019年1月16日的催告整改函及物流签收信息、2019年3月12日的律师函及物流签收信息、起沐公司与案外人易南建筑装饰工程(上海)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书,证明起沐公司于2019年1月16日、2019年3月12日要求公装无忧公司进场整改,遭拒;起沐公司不得已另行聘请第三方公司进场整改案涉工程的pvc地板,费用为100,000元,该100,000元的损失应当由公装无忧公司承担;

8、二次装修许可证,证明案涉工程施工期为2018年6月23日至2018年7月23日;

9、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备忘录,证明公装无忧公司书面承认案涉工程PVC地板不达标,并自愿预留50,000元保修押金;

10、物业公司的竣工验收记录表,证明截至2018年9月20日案涉工程仍未竣工;

12、2018年9月19日的《工作联系单》、《消防及物业验收整改通知》,证明消防、物业需要公装无忧公司整改,2018年10月10日通过部分整改验收;

13、微信聊天记录,证明装修前公装无忧公司未向起沐公司告知PVC的品牌质量,以及因案涉工程逾期竣工导致起沐公司租金损失,起沐公司一直向公装无忧公司反映装修质量问题;

14、王泽睿与包青珩的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因公装无忧公司的原因,导致案涉工程截至2018年8月17日尚未竣工;

15、声明两份,证明因2018年8月18日两案外人公司参观后认为案涉工程存在质量问题致使起沐公司租金受损;

16、保险单、付款凭证及发票,证明起沐公司就本案诉讼财产保全购买责任保险并支付保险费3,672.38元;

17、收费函及付款凭证,证明起沐公司分别支付鉴定费用90,876元、21,000元。

公装无忧公司对起沐公司所提供的证据经质证后认为:对证据1不认可,无法确认照片中的工程即为案涉工程,也无法反映工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对证据2不认可,双方不存在该段对话,但该段对话恰恰证明起沐公司开始使用案涉工程;对证据3的真实性、关联性均不认可,与公装无忧公司无关;对证据4真实性认可,但合同约定,若因起沐公司的原因导致工期延误造成损失的,与公装无忧公司无关;对证据5的真实性不认可;对证据6的真实性、关联性均不认可,该证据恰恰证明起沐公司因业绩不达标,拒不支付装修费;对证据7的催告整改函、律师函形式真实性认可,内容不认可,起沐公司是收到本案开庭传票后才发函,属于恶意;合同书的真实性、关联性均不认可;对证据8的真实性认可,关联性不认可,批准的施工时间与实际时间不一定一致,实际施工受到很多因素的影响,是起沐公司提出申请延期的,该许可证无法证明工程延期;对证据9的真实性认可,关联性不认可,起沐公司拒绝就本备忘录回复公装无忧公司,双方未达成一致的意见,备忘录并未显示工程质量有问题,案涉工程至少在2018年9月15日竣工,起沐公司实际使用了系争房屋又拒绝竣工验收;对证据10的真实性认可,关联性不认可,这是物业就系统设备进行的验收,并非对装饰装修进行验收;对证据12的真实性、关联性认可,但物业巡查时案涉工程已竣工,物业催促起沐公司备案而起沐公司不予备案,公装无忧公司已按物业的要求对消防进行了调整,并不代表案涉工程未竣工;对证据13的真实性认可,关联性不认可,恰好证明起沐公司为了省钱而选择了便宜的方案,公装无忧公司尽到了说明义务并按照起沐公司最终选择的方案进行施工的;对证据14的真实性认可,关联性不认可,竣工后,起沐公司想要更换地板颜色,遂让公装无忧公司协助安装,故公装无忧公司实际上是在免费帮起沐公司更换地板;证据15属于证人证言,证人未到庭,故对其真实性、关联性均不认可;对证据16的真实性认可,关联性不认可;对证据17的真实性无异议。

本院结合公装无忧公司公司、起沐公司对证据的举证及质证意见,以及庭审查明的事实,认为公装无忧公司提交的《装饰装修施工合同》、工程报价汇总表、消防报价汇总表、空调报价汇总表、《硬装工程增项签证单(一)》、《硬装工程增项签证单(二)》、《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单》、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工程明细表、《闵行区限额以下小型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报告》、《工程款支付证明》、2018年7月2日的《工程联系单》、2018年7月13日的收款回单、微信聊天截屏、“虹桥空间站”微信公众号截图、网页截图、《公证书》、照片、(2020)沪0112民初13994号民事裁定书,起沐公司提交的《租赁协议》、2018年9月15日的《备忘录》、2018年9月19日的《工作联系单》、2018年9月25日的《消防、物业验收整改通知》、微信聊天截屏、2019年1月16日的函件及邮寄凭证、2019年3月12日的律师函及邮寄凭证、保险单及建设银行客户回单、收费函及付款凭证,以及《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书》均真实、合法,且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公装无忧公司提交的硬装工程报价清单、消防系统二次装修报价、微博截图、微信群名为“(内)起点创业营绿谷4楼办公”的微信聊天截屏及照片、PVC地板检验报告、起沐公司法定代表人查理的朋友圈截屏,起沐公司不予认可,本院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亦无法核实,故对该组证据不予采信。公装无忧公司提交的工商网络查询截图、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与本案无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起沐公司提交的照片、现场对话录音、建设银行客户回单、租金补足通知、起沐公司与案外人易南建筑装饰工程(上海)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书》、《声明》、《情况说明》,公装无忧公司不予认可,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亦无法核实,故对该证据不予采信。起沐公司提交的业户二次装修许可证、2018年9月20日的竣工验收记录表,与本案无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就案涉工程签订的《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现因公装无忧公司的原因导致其向起沐公司交付的案涉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显属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虽然案涉工程因质量问题如需修复将产生修复费用252,456元,但起沐公司已实际搬离案涉房屋,对案涉工程不再实际使用,因而不会实际发生修复费用,故起沐公司主张按修复造价标准返还工程款252,456元,缺乏事实依据。针对公装无忧公司要求起沐公司支付装修款142,200元、起沐公司要求公装无忧公司按修复造价标准返还装修款252,456元(起沐公司同意将未付的装修款142,200元在其主张返还的装修款252,456元中扣除,起沐公司实际主张返还的装修款为110,256元)的诉请,本院认为,因公装无忧公司违约在先,且未付装修款的金额小于修复费用,考虑到本案的实际情况,本院对双方的相关支付诉请均不予支持。因案涉工程确实存在质量问题,故就案涉工程质量鉴定所产生的鉴定费90,876元,由公装无忧公司负担。起沐公司已于2020年1月搬离案涉房屋,不存在后续修复事宜,故就修复方案进行审价产生的鉴定费21,000元,由起沐公司负担。对起沐公司主张的租金及物业费损失,本院认为,起沐公司自认其已于2019年1月3日开始使用案涉房屋,也即,即便案涉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也并未影响到起沐公司实际使用案涉房屋,故实际未产生租金及物业费损失,故对起沐公司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难以支持。起沐公司就其在本案中申请的财产保全购买保险并支付保险费3,672.38元,该项费用并非公装无忧公司的违约行为所产生的必然费用,故对起沐公司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公装无忧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反诉原告)上海起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鉴定费损失人民币90,876元;

二、驳回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公装无忧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上海起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余反诉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计人民币3,194.28元,保全费人民币1,231元,由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公装无忧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6,490.2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上海起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沈旺迪

审判员  林 舒

审判员  朱秋晨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罗香琴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