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公装无忧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公装无忧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04民初4258号
原告:***,男,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大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东,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江天,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公装无忧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李统铮,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某,女,上海公装无忧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学敏,上海沪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为与被告上海公装无忧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装无忧)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徐汇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而向本院提起诉讼。此后,公装无忧亦不服仲裁裁决,向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该院经审查后于2021年3月3日将案件移送本院,本院收到后于2021年4月21日立案,并于次日出具了并案审理的民事裁定书。2021年5月8日,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决定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史清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员  史 清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薛清华
书 记 员  薛清华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