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陕0204执501-1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贝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米浩平,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刘政,男,汉族。
申请执行人陕西贝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2018)陕0204民初65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陕西贝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7月5日向被执行人刘政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一、赔偿申请执行人陕西贝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损失15000元;二、承担案件受理费535.5元及本案执行费133元。以上两项共计人民币15668.5元,但被执行人刘政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刘政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5668.5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王兴平
审判员 王建文
审判员 李科锋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黄晓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