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0204民初419号
原告:陕西贝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鹏国,铜川市耀州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男,198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榆林市。
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8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铜川市。系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川中心支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贝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陕西贝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贝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他人利益,合法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陕西贝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58元,减半收取计429元,由陕西贝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