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05民初254号
原告:深圳市居善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鸿佳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奕创,男,汉族,1985年5月2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系。
被告:***,男,汉族,1971年9月2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深圳市罗湖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居善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鸿佳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居善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居善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居善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的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