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124民初1780号
原告:***,男,1985年11月05日出生,汉族,住咸阳市彬县。
委托代理人:郭娜娜,咸阳市渭阳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9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周至县。
委托代理人:张铭,陕西省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电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统一社会代码:XXXXXXXXXXXXXX3013。
法定代表人:高印军,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红哲,男,1979年3月11日出生,住宝鸡市陈仓区。本院在审理***与***、****电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庭审后,原告于2021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民诉法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全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30元,减半收取计41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何军林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助理法官 邢月姣
书 记 员 赵凌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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