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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某某等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1123民初425号 原告:***,女,生于1969年9月21日,住四川省犍为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四川英华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四川英华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男,生于1994年11月15日,住四川省犍为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四川英华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四川英华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女,生于1941年7月11日,住四川省犍为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四川英华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四川英华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蔡娟,女,生于1990年3月24日,住四川省犍为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四川英华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四川英华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精筑创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00207051307H,住所地:乐山市市中区滨江路北段2734号2楼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男,生于1973年11月15日,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 原告***、***、***、蔡娟与被告四川精筑创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4日立案,原告***、***、***、蔡娟于2019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蔡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蔡娟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已减半收取),由四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