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林郭勒盟鑫诺誉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门德明、锡林郭勒盟鑫诺誉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太仆寺旗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内2527执153号
申请执行人:门德明,男,汉族,现住太仆寺旗宝昌镇。
被执行人:锡林郭勒盟鑫诺誉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负责人
本院在执行门德明申请执行锡林郭勒盟鑫诺誉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仲裁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太仆寺旗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太劳人仲裁字[2022]1号仲裁裁决书,被执行人未履行给付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锡林郭勒盟鑫诺誉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你行的存款。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蒙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九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