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苏0413执1181号
申请执行人:盐城新源电力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05911203104,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6号1幢407室。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常州江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MA1TBG906A,地址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东城街道华城中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
关于盐城新源电力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与常州江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常州江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常州江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19072.00元或冻结、查封、扣押其等同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