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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与杭州炬日实业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金融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沪74执848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二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羽,上海合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中铁中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青云店镇祥云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杭州炬日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宁围街道市心北路****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中核工建设集团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住所地安徽省无为县无为经济开发区通江大道与支十路交叉口西北侧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中俊骏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高粱桥斜街**院**楼** 法定代表人:祝梓源,经理。 被执行人:中福天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青云店镇祥云路**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7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执行人:***,男,1967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执行人:芜湖至凯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无为,住所地安徽省无为县无城镇**中央城*********商业房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芜湖至凯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无为县无城镇,住所地安徽省无为县无城镇**中央城*********商业房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中核工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无为县无城鹅市街**,住所地安徽省无为县无城鹅市街**='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上海俊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沪青平公路20,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沪青平公路******='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中福健业(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丰台北路**院**楼**,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丰台北路**院**楼**2201内**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与被执行人中铁中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杭州炬日实业有限公司、中核工建设集团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中俊骏业投资有限公司、中福天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芜湖至凯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芜湖至凯置业有限公司、中核工置业有限公司、上海俊业置业有限公司、中福健业(北京)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销本案的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上述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沪74执84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陈 曦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