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核工建设集团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

某某好与某某、中核工建设集团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原安徽宏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0225民初1525号
原告:**好,男,1965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现居住无为县高沟镇龙庵社区东湖花园B4栋1单元306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住安徽省无为县,系无为县高沟镇群英村民委员会推荐。
被告:***,男,1976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绪增,男,住安徽省无为县,系无为县姚沟镇南湖村民委员会推荐。
被告:中核工建设集团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原安徽宏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无为县无为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5083678668D。
法定代表人:刁勇,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萍,安徽铭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好与被告***、中核工建设集团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原安徽宏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3日立案。原告**好于2018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好在本案宣判前,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好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0元,减半收取计1500元,由**好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