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核工建设集团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

中核工建设集团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佘本胜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皖02民终82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核工建设集团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无为县无为经济开发区通江大道与支十路交叉口西。
法定代表人:刁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萍,安徽铭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男,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县。
上诉人中核工建设集团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核工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2018)皖0225民初49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3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核工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中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5737元,改判为47840元;2、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承担。事实与理由:***劳动能力鉴定作出时间为2018年4月8日,但工伤认定于2016年10月27日,就上诉人而言,拖延劳动能力鉴定没有任何积极意义,同时,根据***当庭陈述,之所以鉴定拖延,系其未能提供完整鉴定材料,责任在于***,损失的扩大应由其自担。一审2018年依据上一年度标准判决不当,请二审予以改判。
***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工伤后应主动为其办理工伤赔偿。工伤赔偿若自工伤认定之日起计算,那么上诉人实际上占用了工伤赔偿款,应当支付迟延履行的利息,及在此期间劳动者的误工损失。
***未作答辩。
中核工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确认双方不具有劳动关系;2、依法判决其只对***停工留薪期工资5220元/月*3个月=1566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784元/月*10个月=47840元,共计63500元与第三人承担连带给付责任;3、诉讼费用由***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中核工公司承建了无为绿城玫瑰园项目,并于2016年8月8日为该建设工程投保了工伤保险,一次性缴纳工伤保险费用108414.8元。2016年9月7日何邦国代表该公司与第三人***签订《劳务分包合同》,约定将工程中的木工及模板工程分包给第三人。***是第三人***招用的工人,其工作期间,中核工公司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工资由第三人发放。2016年9月14日***在工作中受伤,在皖南医学院弋矶山医院住院治疗13天,出院诊断:右拇指切割伤术后;建议休息一个月。2016年10月27日经无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18年5月11日经芜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为九级。2018年7月9日***向无为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中核工公司支付其各项工伤待遇273986.72元。【2018】无劳人仲第060号仲裁裁决书裁定: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停工留薪期工资31320元、一次性就业补助金55737元,合计支付申请人人民币87057元。中核工公司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法院。
另查明,中核工公司原名称为安徽宏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是工伤保险参保人员,月工资为5220元,2017年芜湖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5573.7元。
一审法院认为:中核工公司要求确认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该增加的诉讼请求,与讼争的劳动争议不具有不可分性,应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关于***停工留薪期工资问题,依据《安徽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试行)及《安徽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规定,结合其住院病历、“右拇指电锯伤,指间关节僵硬并骨质缺损”的伤情,该院确认停工留薪期为3个月,停工留薪期工资15660元(5220元/月×3个月)。关于***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问题,***劳动能力鉴定的申请人是安徽宏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后变更为本案的中核工公司),申请时间是2018年4月8日,中核工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造成这一结果的原因系***行为产生的,故应当按照2017年芜湖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伤残就业补助金,故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55737元(5573.7元/月×10个月)。本案中第三人承包中核工公司发包的工程,没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招用***,现***在工作中遭受损害,应当由中核工公司与第三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六条的规定,判决:一、中核工建设集团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与**敏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连带赔偿***停工留薪期工资1566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5737元,共计71397元;二、驳回中核工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元,由中核工公司承担。
本院二审期间,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经审理和查阅原审卷宗,本院对原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中核工公司主张***拖延劳动能力鉴定时间,造成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计算标准扩大,但并未提交证据加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其虽辩称,***于一审中自认鉴定因缺少病历材料而拖延,但中核工公司系涉案劳动能力鉴定的申请人,有义务及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在相关资料缺乏时也应及时要求***提交,切实履行其承担的用工主体的责任,故中核工公司的上诉请求和理由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中核工建设集团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迪
审判员*彪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书记员张录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