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核工建设集团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

佘本胜与中核工建设集团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皖0225执1311号
申请执行人:佘本胜,男,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 被执行人:中核工建设集团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5083678668D,住芜湖市无为县。
法定代表人:刁勇,总经理****;被执行人:***,男,汉族,住铜陵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2019年4月15日生效的(2018)皖0225民初4913号判决,于2019年5月22日向被执行人中核工建设集团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71397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元、执行费971元。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中核工建设集团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刘匡敏银行存款72373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