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225民初3246号
原告:巢湖市永安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巢湖市。
法定代表人:倪修齐,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凯,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子能,安徽海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核工建设集团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无为县。
法定代表人:彭钧,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法务副总监。
原告巢湖市永安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中核工建设集团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4日立案,现原告于2019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巢湖市永安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6元,减半收取计43元,由原告巢湖市永安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