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渝0115执1129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和泰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都市花园中路111-1-1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203888468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重庆盈进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新市街道寿乡大道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0517193654。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重庆和泰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盈进工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中,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渝0115民初69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支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监理费30万元及违约金、**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本院于2023年4月10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逾期被执行人未履行,且未申报财产。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采取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工商、房产、车辆等执行措施后,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重庆市长寿区新市街道寿乡大道6号办公楼,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重庆市长寿区新市街道寿乡大道6号B栋厂房,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重庆市长寿区新市街道寿乡大道6号A栋厂房,但均为轮候查封且均设有抵押权,本次执行无法处置。另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车辆、保险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也到被执行人经营场所调查了解,仍未发现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案件执行情况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后果。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了限制消费令。截至2023年6月25日,被执行人仍应支付申请执行人监理费30万元及违约金、**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仍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无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杜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