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沙法民初字第00182号
原告*蜀葵,女,1967年8月16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委托代理人***,男,重庆中屹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推荐,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被告重庆和泰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都市花园中路80号5楼,组织机构代码20388846-8。
法定代表人***,重庆和泰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蜀葵与被告重庆和泰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过程中,原告*蜀葵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蜀葵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蜀葵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蜀葵撤回起诉。
代理审判员辛灵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姜远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