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川0683民初1885号
原告:***,男,汉族,53岁。
委托诉讼代理人:***,绵竹市城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南京麦信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花神大道17号1楼东。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绵竹市水务局,住所地绵竹市大东街1号。
法定代表人:任正红,局长。
原告***与被告南京麦信电子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绵竹市水务局建设工程合同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31日立案受理。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行为属在法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无规避法律之处,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1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