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苏0102执恢206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麦信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雨花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博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林某,男,1963年10月5日生,汉族,户籍地在南京市鼓楼区。
关于申请执行人南京麦信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林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林某已于2019年2月6日死亡,且无遗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2017)苏0102民初5××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杨晓峰
审判员石顺光
审判员*杰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见习书记员*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