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润宝环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汇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润宝环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诚自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05民初2955号

原告:四川汇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天乐街1号附29号12幢1层68A。

法定代表人:游园,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征,四川迪扬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四川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顺城大街308号1栋28层2811号。

法定代表人:邓婷。

被告:四川诚自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530号2栋18楼1812号。

法定代表人:宋磊。

原告四川汇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诚自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2020年4月26日四川汇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四川汇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汇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四川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诚自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312元,减半收取4656元,由四川汇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王润明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刘锦然

书 记 员 李卓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