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润宝环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503财保154号
申请人:陈弟有,男,生于1976年12月30日,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春苗,四川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男,生于1974年2月22日,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春苗,四川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杨**,男,生于1982年10月13日,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
被申请人:四川润宝环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顺城大街308号1栋28层28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CM4KN57。
法定代表人:邓婷。
申请人陈弟有、***于2021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二被申请人价值230000元的财产或银行存款采取查封、扣押或冻结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陈弟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应当提供担保,但其未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陈弟有、***的申请。
审判员  曹琳娜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瑞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