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润宝环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503民初3200号
原告:陈弟有,男,生于1976年12月30日,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春苗,四川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男,生于1974年2月22日,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春苗,四川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男,生于1982年10月13日,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
被告:四川润宝环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顺城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CM4KN57。
法定代表人:邓婷。
被告:泸州市纳溪区上马镇云台寺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上马镇云台寺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510503ME1287171G。
法定代表人:简贤强。
原告陈弟有、***与被告杨**、四川润宝环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泸州市纳溪区上马镇云台寺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6日立案。原告陈弟有、***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陈弟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曹琳娜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瑞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