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盈通建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河南中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江苏盈通建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402民初269号
原告:河南中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文化路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7736906057。
法定代表人:向广焕。
被告:江苏盈通建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前黄镇工业集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1371893933。
法定代表人:王少平。
原告河南中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盈通建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河南中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河南中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也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中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0元,减半收取875元,由河南中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孙运涛
审判员  王焕丽
审判员  赵小飞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徐鑫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