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盈通建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石家庄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盈通建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冀0183执异73号
异议人(申请执行人):石家庄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建华北大街138号百川大厦A座16层-19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104400172D。
法定代表人:聂英海,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苏盈通建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前黄镇工业集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1371893933。
法定代表人:王少平,该公司董事长。
在本院执行石家庄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江苏盈通建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石家庄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本院(2021)冀0183执436号执行裁定不服,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石家庄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称,一、技术资料交接标准不是异议人(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可制定的,不存在技术资料交接标准不一致情形。而是均应按照人民法院判决(根据合同约定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简称条例)第十六条以及《河北省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简称规程)的要求,由被执行人江苏盈通负责向异议人石家庄一建交付资料)而执行。合同约定(验收标准GB50300-2001)和《规程》均已对技术资料的格式、填写、编制、内容、审核、和归档等均作出相关规定。1、《规程》1.0.3:本规程规定了河北省建筑工程资料管理的基本要求,凡在河北省行政区域内参与工程建设的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和检测等单位均应执行本规程。2、《GB50300-2001》5.0.4(本条为强制性条文)规定验收合格标准为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质量控制资料完整、所含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完整、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应符合相关专业质量验收规范规定。3、《规程》4.4.2条4-(1)款:专业承包工程形成的施工资料应由专业承包单位负责,并单独组卷。4、《规程》中4.5工程资料移交与归档4.5.3条1款:工程参建各方应按本规程表5.0.1规定的内容将工程资料归档保存。符合GB50300-2001和《规程》之相关规定的归档资料即是需移交技术资料标准。二、被执行人提交的43项技术资料签字盖章不全、工程所用材料、设备等也无检测单位出具的签字盖章齐全的合格报告,不符合人民法院判决根据GB50300-2001和《规程》交付资料的要求:1、《规程》基本规定3.0.1条:工程资料应与建设工程建设过程同步形成,并应真实反映建设工程的建设情况和实体质量。2、《规程》3.0.2条:工程资料填写应字迹清楚、内容完整、结论明确,签字盖章应齐全。3、《规程》3.0.5条:工程资料应为原件。...提供单位应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4、《规程》4.2.4检测单位出具的检测报告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报告中检测、审核、批准签字应齐全,并加盖检测单位公章。5、《GB50300-2001》基本规定3.0.2规定建筑工程采用的主要材料、半成品、成品、建筑构配件、器具和设备应进行现场验收,凡涉及安全、功能的有关产品,应按各专业工程质量验收规范规定进行复验,并应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检查认可。未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检查认可,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6、《GB50300-2001》3.0.3(本条为强制性条文)5款: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应形成验收文件。7、《GB50300-2001》条文说明5.0.4注明验收合格的条件有五个:除各分部工程质量合格并且有关资料完整外,还需对涉及安全和使用功能的分部工程进行检验资料的复查,不仅全面检查其完整性(不得有漏检缺项),而且对见证抽样检验报告也要复核。8、《条例》第十六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有完整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有工程使用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等条件。故异议人(申请执行人)认为被执行人提交的43项技术资料不符合人民法院判决之要求且涉嫌提交虚假资料而拒绝接受并无不当。三、法院判决书已明确需移交43项资料应根据《GB50300-2001》和《规程》的要求(标准)进行移交,尤其在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冀01民终8269号判决书中更将43项需移交资料具体内容进行一一列举。在《GB50300-2001》和《规程》中也对需移交资料的格式、填写、编制、内容、审核和归档等均作出相关规定。1、《GB50300-2001》条文说明5.0.5规定规范了检验批和分项工程及分部验收记录表编制的基本格式、内容和方式。2、《规程》4.2.3规定了施工资料的填写、编制、审核及审批应符合本规程附录C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附录C81-112页对其进行了具体的要求。四、据盈通公司提供的《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显示该工程经建设单位(晋州市中医院)、监理单位(河北环渤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设计单位(江苏盈通建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共同进行验收,作出“分部工程符合标准及设计要求并验收合格,质量控制资料经核定符合规范要求,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核查及抽查合格、综合验收结论合格”结论,并签字盖章确认。由于晋州中医院工程乃是国家财政拨款的公共设施工程,此工程的所有参与公司及政府部门都是终身负责制,所以监理单位及建设单位断不会在没有经过真实竣工验收的情况下,对《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进行盖章认可。由此可证明盈通公司已经向监理单位、建设单位提交了完整的工程资料,并且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已经审核了此工程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进行了盖章认可。而被执行人提交的43项技术资料无任何检测单位盖章、无任何监理单位盖章、无任何建设单位盖章,从而确定此43项资料并不是经过监理单位及建设单位经签字盖章认可的资料,此43项资料乃是被执行人虚假编制的资料,故拒绝接受并无不当。因晋州市中医院迁建项目为国家财政拨款的公共设施工程,关乎着人民群众的民生及安全,此工程的众多参与公司及政府部门乃是终身负责制,所以该工程必须有合法合规、完整齐全的工程技术资料并按照相关规定的程序移交、审核,并在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存档备案。综上所述:晋州市人民法院(2020)冀0183民初1203号和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冀01民终8269号民事判决的权利义务主体明确、给付内容明确。故异议人恳求晋州法院撤销(2021)冀0183执436号执行裁定,恢复异议人的执行申请并强制执行。
本院查明,石家庄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江苏盈通建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本院于2020年6月23日作出(2020)冀0183民初1203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江苏盈通建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付原告石家庄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晋州市中医院迁建工程手术室净化工程四套工程技术资料(详见移交资料清单)。
江苏盈通建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需移交资料清单为:2、主要施工机械设备报审表;3、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报审表;4、工程概况表;5、施工日志;6、图纸会审记录;7、施工组织涉及及施工方案;8、技术交底记录;9、设计变更通知单;10、工程洽商记录;11、质量证明文件、检测报告汇总表;12、出厂质量证明文件及检测报告粘贴表;13、设备(管道附件)试压记录;14、进场材料检测报告;15、水泥检测报告;16、砂子检测报告;17、隐蔽工程验收记录;18、设备单机试运转记录;19、系统试运转(调试)记录;20、灌水(满水)试验记录;21、系统(分段)强度、严密性试验记录;22、管道通水试验记录;23、冲洗(吹扫/擦洗/脱脂)记录;24、管道通球试验记录;25、接地电阻测试记录;26、绝缘电阻测试记录;27、电气设备调试记录;28、照明全负荷试验记录;29、综合布线测试记录;30、智能建筑系统试运转运行记录;31、系统无生产负荷联合试运转与调试记录;32、净化空调系统检测记录;33、排烟系统联合试运行与调试记录;34、制冷系统气密性试验记录;35、通风空调设备、管道接地及防静电连接检查记录;36、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37、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38、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39、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40、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41、单位(子单位)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42、单位(子单位)工程观感质量检查记录;43、竣工图;44、建设工程竣工报告。
判决作出后,江苏盈通建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不服上诉至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4日作出(2020)冀01民终82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石家庄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21年5月27日本院作出(2021)冀0183执43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申请执行人石家庄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
异议人石家庄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作为证明材料。
以上事实有(2020)冀0183民初1203号民事判决书、(2020)冀01民终8269号民事判决书、(2021)冀0183执436号执行裁定书、案件流程管理信息表等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内容,执行异议是指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对于违反法定程序的执行行为或对特定执行标的执行,向执行机构声明不服,并请求予以纠正。但是人提起执行异议的对象是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应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因此,驳回执行申请本身系对当事人申请执行是否符合法定条件的判断,并不在执行程序之中,也不是执行实施行为,因此不能成为执行异议的对象,故此不属于执行异议案件的受案范围。本案中,本院作出(2021)冀0183执436号执行裁定,驳回异议人石家庄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异议人不服对此提出执行异议,不属于执行异议审查范围。如当事人认为裁定错误,应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复议。鉴于(2021)冀0183执436号执行裁定未告知当事人救济权利,可通过执行监督程序提起再审。故此,异议人石家庄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七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石家庄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异议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龚登水
审判员  聂文刊
审判员  苏 佳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杨 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