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盈通建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江苏盈通建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河南新长城建设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525财保2号
申请人:江苏盈通建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1371893933,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前黄镇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王少平,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河南新长城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2570675818XY,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固始县幸福路130号。
法定代表人:汪光银,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苏盈通建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南新长城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江苏盈通建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1日向郑州仲裁委员会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郑州仲裁委员会于2022年3月25日转交本院申请人江苏盈通建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河南新长城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9105359.74元的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盈通建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河南新长城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9105359.74元的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保全费用5000元,由申请人江苏盈通建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刚德
二〇二二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方龙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