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川1923行审21号
申请执行人平昌县环境保护局。
法定代表人周良健,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法规股股长。
被执行人平昌县白衣古镇市政公用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熊建安,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平昌县环境保护局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川环法平昌罚字[2019]11号《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查明,被执行人平昌县白衣古镇市政公用工程有限公司位于平昌县白衣镇游客接待中心,经营市政公用工程、旅游项开发、项目投资等业务。经申请执行人调查核实被执行人在平昌县建设的“白衣古镇核心片区外道路、管网及景观水系建设工程项目”未依法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进行环保验收即投入生产。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条、第二十五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申请执行人作出川环法平昌罚字[2019]11号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被执行人未批先建处罚款人民币60万元,未验先投处罚款人民币20万元,合计共处罚款人民币80万元。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间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经审查,川环法平昌罚字[2019]11号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处罚程序合法,应依法准予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川环法平昌罚字[2019]11号《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准予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杜云
审判员 刘琦
审判员 黄河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庞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