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渝0118民初9642号
原告:永川区美人店建筑设备租赁站(个体工商户),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大安街道铁山村(茶店美人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18MA5UU5EH94。
经营者:杨永莲,女,1970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
被告:重庆市立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义和镇兴义南路88号6-2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091216818F。
法定代表人:周瑜,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永川区美人店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告重庆市立智实业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纠纷一案中,原告永川区美人店建筑设备租赁站于2018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永川区美人店建筑设备租赁站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永川区美人店建筑设备租赁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70元,减半收取1135元,由原告永川区美人店建筑设备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 龙锋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罗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