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渝0102民初6804号
原告:陶华,男,1977年1月13日出生,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小波,重庆市涪陵区荔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重庆市立智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091216818F,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义和镇兴义南路88号6—21。
法定代表人:周瑜,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娟,重庆万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雪,重庆万忠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陶华与被告重庆市立智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陶华于2017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陶华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陶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陶华负担。
代理审判员 甘霖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彭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