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02财保27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女,1967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
被申请人:**,男,1966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
被申请人:重庆市立智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91216818F,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义和镇兴南路**6-2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重庆市立智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作出(2020)渝0102执保423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的银行存款500000元。申请人***于2021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已达成了和解,申请人自愿申请解除保全措施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2020)渝0102执保423号执行裁定书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50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朱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