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602民初1635号
原告:**,男,1981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丹东市元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丹东市元宝区宏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丹东市元宝区宏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8年10月18日出生,满族,住宽甸满族自治县。
被告:丹东市利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黑沟村许家堡190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东市振安支公司。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鸭绿江街道办事处东平大街6-4号、6-5号。
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被告丹东市利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东市振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26日受理后,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三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