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利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丹东市利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辽0602民初1233号 原告:**,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丹东市元宝区宏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丹东市元宝区宏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丹东市某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某振安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 原告**诉被告丹东市某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某振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回起诉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