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185执恢18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河南省海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燕庄北街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39091641B。
法定代表人:王兆林,系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百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长江中路1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779558933。
法定代表人:荆喜印,系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河南省海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南百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0185民初480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河南百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申请执行人河南省海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及质保金11067835.29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具体计算方法为:自2014年11月25日起以9355696.9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自2016年11月25日起以1712138.39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相关义务,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立案恢复执行。
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
1、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报告财产;
2、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3、通过网络查询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4、将被执行人河南百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豫A×××××牌汽车予以查封,未实际控制,暂无法处置;
5、将被执行人河南百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郑州市××南街东、××北路南[不动产权证号:郑国用(2016)第0168号]土地予以查封,该土地系划拨用地、楼房尚未完工,不具备处置条件,暂无法处置;
6、在被执行人所在地地进行了实地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7、2020年9月16日,通过短信方式将上述调查措施和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听取其意见。
通过本次执行程序,未实际实现债权。
本院认为,本案中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应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能力。对于本案,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豫0185执恢18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杨 军
审判员 赵 予
审判员 王晓彦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常自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