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海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省海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1121执105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6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潢川县。
被执行人:河南省海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地址:郑州市金水区庄北街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739091641B,法定代表人:王德峰。
被执行人:河南省海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临颍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1225976435699,法定代表人:任学亮。
被执行人:河南省海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牟亨通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226959772634,法定代表人:任学亮。
被执行人:河南省海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漯河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1006881520870,法定代表人:刘三林。
被执行人:河南省海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睢县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2075417062X,法定代表人:姚秀清。
***与河南省海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海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临颍分公司、河南省海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牟亨通分公司、河南省海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漯河分公司、河南省海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睢县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20)豫1121民初2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河南省海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海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临颍分公司、河南省海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牟亨通分公司、河南省海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漯河分公司、河南省海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睢县分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0月27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1.2020年12月08日通过网络查控查明被执行人河南省海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海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临颍分公司、河南省海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牟亨通分公司、河南省海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漯河分公司、河南省海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睢县分公司有零星存款(已冻结处理);无车辆信息;无公司股票、基金及其他财产。
2.2021年02月23日通过网络查控查明被执行人河南省海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海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临颍分公司、河南省海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牟亨通分公司、河南省海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漯河分公司、河南省海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睢县分公司有零星存款(已冻结处理);无车辆信息;无公司股票、基金及其他财产。
三、已向被执行人河南省海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海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临颍分公司、河南省海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牟亨通分公司、河南省海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漯河分公司、河南省海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睢县分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河南省海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海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临颍分公司、河南省海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牟亨通分公司、河南省海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漯河分公司、河南省海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睢县分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判决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蔡新会
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孟凡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