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海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省海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85民初972号
原告:河南省海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燕庄北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39091641B。
法定代表人:王兆林,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路羽,北京市京师(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4年3月28日出生,住郑州市,原系河南百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
被告:***,男,1963年1月28日出生,住郑州市,原系河南百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
被告:荆子太,男,1961年9月1日出生,住郑州市,原系河南百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
第三人:河南百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长江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779558933。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河南省海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荆子太及第三人河南百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8日立案,原告河南省海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杨菊凤
审判员  李西乾
审判员  韩绍锋
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曾伟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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