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海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湛河区富煌建筑材料租赁部与河南省海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411民初870号
原告:湛河区富煌建筑材料租赁部,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姚电大道芦铁庄北侧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10403197001201015。
经营者:韩学伟,男,1970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卫**。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乾君,男,1990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
被告:河南省海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燕庄北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39091641B。
法定代表人:王兆林,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80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潢川县。
原告湛河区富煌建筑材料租赁部与被告河南省海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4日立案。湛河区富辉煌建筑材料租赁部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湛河区富煌建筑材料租赁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程浩朋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黄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