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海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中、河南省海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191执11737号
申请执行人**中,男,1971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
被执行人河南省海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郑州市金水区燕庄北街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39091641B。
法定代表人王兆林,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关于**中申请执行河南省海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0191民初257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7月27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20年7月3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于2020年8月7日、2020年8月14日分别提起网络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公司股权、证券、保险、互联网银行财产、车辆、不动产登记信息;
二、本院于2020年8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三、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传票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询问,被执行人未到庭;
四、本院于2020年8月14日前往郑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经调查被执行人在郑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截止2020年8月19日本案申请执行人已实际受偿0元。
本院于2020年8月19日对申请执行人做了终本约谈,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在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查询和传统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樊永鸿
审判员  王世争
审判员  孟灵军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徐绍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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