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黔0111财保129号
申请人:贵州固达电缆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黎阳高新区夏云工业园二期02-04、02-06。
法定代表人:郑建新。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世明。
被申请人:贵州富源申龙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贵安新区党武镇大坝井村兴科路2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
申请人贵州固达电缆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贵州富源申龙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725072.6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向本院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贵州富源申龙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725072.6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李艳阳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吴家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