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785民初52号之二
原告:广东汇茂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恩平市江门产业转移工业园恩平园区三区B1号、B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590132117X。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贵州富源申龙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安新区党武镇大坝井村兴科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900MA6EBJC09F。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东汇茂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富源申龙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4日立案,原告广东汇茂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6日以与被告达成一致的支付金额且被告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汇茂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申请撤诉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汇茂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06.62元、财产保全费1320.44元(原告均已预交),由原告广东汇茂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