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0583民初22274号
原告:昆山晋展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周市镇黄浦江北路****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MA1NX7FT19。
法定代表人:孙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鹏鹏,江苏展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雄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东郊村御龙花园西门**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1MA1N91UW4T。
法定代表人:***。
原告昆山晋展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雄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2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进行独任审理。本院于2021年10月22日向原告发出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告知其于收到通知单之日起七日内缴纳本案诉讼费,期间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庭外调解,被告已经履行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并明确不再缴纳诉讼费,本案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昆山晋展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保全措施申请费1770元,由原告昆山晋展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