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开源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黄山开源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黄山粤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皖1003民初612号 原告:黄山开源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新安南路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山粤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甘棠镇玉河村下吴组。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工程部经理。 原告黄山开源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源公司)与被告黄山粤泰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粤泰置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开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粤泰置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开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粤泰置业立即向开源公司支付工程款626561.41元及逾期付款利息45427.68元(算至2022年4月11日),自2022年4月12日始,以粤泰置业未付款为基数,按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年利率3.7%计算利息至实际款清之日止;2.开源公司对粤泰置业就******项目的折价或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粤泰置业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5月5日,粤泰置业开发的******项目施工临时用电工程,经评定由开源公司中标,2019年5月15日开始开工,2019年6月14日,开源公司与粤泰置业签订了《******项目施工临时用电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临时用电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粤泰置业将其开发的******项目施工临时用电工程发包给开源公司承建,包干总价为1139202.56元,合同签订后七天内支付合同金额的50%,工程完工并验收合格通电后进行结算,结算后6个月内粤泰置业应累计支付至结算价的97%,剩余3%作为质保金,在两年质保期满后30日内无息付清。合同签订后,开源公司遂组织施工,并于2019年12月11日验收合格。根据双方合同约定,粤泰置业应在合同签订后七日内(2019年6月21日前)支付50%即569601.28元,在竣工验收结算后6个月内(2020年6月11日前)支付535425.2元,满30日内(2022年1月10日前)支付34176.08元,但粤泰置业仅于2019年8月7日支付了工程进度款512641.15元,剩余工程款626561.41元至今未付。开源公司认为,双方之间签订的《临时用电施工合同》合法有效,开源公司已经如约履行了自身的合同义务,但粤泰置业至今未全额支付工程款,显属违约。现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 粤泰置业辩称,对开源公司主张的诉求、事实与理由均没有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8年5月5日,开源公司中标了粤泰置业开发的******项目施工临时用电工程。2019年5月15日,开源公司开始开工,2019年6月14日,开源公司与粤泰置业补签了《临时用电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粤泰置业将其开发的******项目施工临时用电工程发包给开源公司承建,包干总价为1139202.56元。合同第九条约定,合同签订后七天内支付合同金额的50%,工程完工并通过甲方(即粤泰置业,下同)及相关政府部门验收合格通电后,双方进行结算;结算后六个月内甲方应累计支付至双方确认的最终结算款的97%,工程结算款的3%作为保修金,待两年质保期满后工程如无质量问题、无发生甲方代扣维修费用,由甲方在30日内无息付清保修金。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开源公司组织施工,在施工完工后,即2019年12月11日,双方进行了验收,验收意见为合格,并由双方在工程竣工验收表(Gc-19)***确认;2019年8月7日,粤泰置业支付工程款512641.15元,开源公司分别于2019年7月15日、2020年5月26日向粤泰置业开具结算发票,结算总金额为1139202.56元,粤泰置业尚欠开源公司工程款626561.41元至今未付。另,双方均一致陈述,案涉******项目工程已终止履行。 上述事实,有中标通知书、工程开工令、施工合同、工程竣工验收表、发票、收款回单、欠款催收函及其快递送达资料等证据材料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并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开源公司与粤泰置业签订的《临时用电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开源公司按约进行了施工,并经验收合格,粤泰置业应按约支付工程款,逾期未付的,构成违约,应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除已付工程款外,对剩余工程款626561.41元,双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故开源公司要求粤泰置业支付剩余工程款626561.41元的诉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开源公司主张的利息诉求,因双方未约定逾期付款的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十七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第十八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之日:(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未提交竣工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的规定,以及案涉合同第九条关于付款时间的约定,案涉工程于2019年12月11日验收合格,开源公司分别于2019年7月15日、2020年5月26日向粤泰置业开具结算发票,故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分段计算,从2020年11月26日起,以3.7592385.33未付款592385.33元为基数计算至2022年1月11日止,自2022年1月12日起,以未付款626561.41元为基数计算。故对开源公司主张的利息诉求,予以部分支持。关于开源公司主张的优先受偿权问题。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合同,案涉工程系临时用电施工合同,系******项目施工项目中的部分工作内容,故开源公司主张对粤泰置业就******项目的折价或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1、黄山粤泰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支付黄山开源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626561.41元及逾期付款利息30754.64元(计算至2022年4月11日止。自2022年4月12日起,以626561.4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7%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2、驳回黄山开源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63元、保全费4120元,共计9383元,由黄山开源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负担77元,黄山粤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930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