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皖1002执15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黄山开源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黄山市屯溪区乐浮咖啡馆,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
经营者***。
被执行人***。
本院在执行黄山开源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与黄山市屯溪区乐浮咖啡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黄山市屯溪区乐浮咖啡馆、***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依法查找,未能查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未提供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申请执行金额157657.10元,已执行20000元,未执行到位137567.10元。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申请继续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屯民一初字第0082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费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