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皖1002执15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黄山开源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黄山市屯溪区乐浮咖啡馆,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
经营者***。
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作出的(2015)屯民一初字第008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黄山市屯溪区乐浮咖啡馆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黄山市屯溪区乐浮咖啡馆收入159922.1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