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为县宏泰道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无为县宏泰道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124执191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83年08月0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

被执行人:无为县宏泰道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50969112897,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石涧镇工业开发区石涧镇范庄行政村。

法定代表人:周爱民。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无为县宏泰道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无为县宏泰道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1887××××3047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1478.8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红兵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陈延和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联系人:王红兵联系电话:05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