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为县宏泰道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合肥旭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无为县宏泰道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皖0124民初7044号 原告:***,男,1983年08月0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金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所,安徽金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旭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龙桥镇福兴村三庄村民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4MA2UFP729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无为县宏泰道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工业开发区(*****行政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5096911289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市场部经理. 原告***与被告合肥旭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旭乐建筑公司)、无为县宏泰道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泰建设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0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11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所、***,被告旭乐建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告宏泰建设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旭乐建筑公司、宏泰建设公司赔偿***因提供劳务受伤所造成的各项损失123566元(已扣除旭乐建筑公司垫付的医疗费),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宏泰建设公司中标无为市开城镇2020四好农村路:扩面延伸工程-六峰村(马山路),将该工程分包给旭乐建筑公司施工,***受雇***建筑公司,***在该工地干活时不慎受伤,伤情被评定为十级伤残,除旭乐建筑公司支付医药费外,***其余损失未获得赔偿,案涉工程系宏泰建设公司违法转包给旭乐建筑公司施工,***要求旭乐建筑公司、宏泰建设公司赔偿前述各项损失。 旭乐建筑公司辩称:对***受雇于本公司及其诉请的赔偿项目无异议,案涉工程系宏泰建设公司分包给旭乐建筑公司,宏泰建设公司应当与旭乐建筑公司共同赔偿***的合理损失。 宏泰建设公司辩称:***受伤是事实。旭乐建筑公司系***的雇主,应对***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承担责任;宏泰建设公司将案涉工程分包给了旭乐建筑公司,对***受伤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1.***居民身份证、旭乐建筑公司、宏泰建设公司企业信息表,证明***、旭乐建筑公司、宏泰建设公司信息及主体适格;2.合肥经开外科医院出院小结、住院医药费发票及住院费用清单,证明***因提供劳务受伤住院、伤情及治疗经过、支出医药费金额的事实;3.安徽正邦司法鉴定所(以下简称正邦**所)(2020)临鉴字第107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费发票,证明***的伤残等级、休息营养护理期限、支出鉴定费的事实;4.工程承包协议书,证明案涉工程由宏泰建设公司违法转包给旭乐建筑公司施工的事实。 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质证,旭乐建筑公司对***提交的证据无异议;宏泰建设公司对证据真实性、***受伤、鉴定等事实无异议,辩解该公司仅是分包劳务给旭乐建筑公司,对旭乐建筑公司具体人员情况宏泰建设公司不清楚。 宏泰建设公司针对其辩解依法提交了证据:工程承包协议书,供货单、收据,证明宏泰建设公司系分包劳务给旭乐建筑公司,并非雇佣关系。 ***质证认为:协议书真实性无异议,但宏泰建设公司将案涉工程违法转包给不具有资质的旭乐建筑公司,侵犯了***的合法权益;供货单、收据真实性无异议,但与本案没有关联性,不能达到宏泰建设公司的证明目的,即使案涉工程劳务分包,也应分包给具有资质的公司施工,本案旭乐建筑公司不具有劳务资质,宏泰建设公司没有尽到合理的选任义务。 本院对上述质证无异议的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宏泰建设公司中标无为市开城镇2020四好农村路:扩面延伸工程-六峰村(马山路),将该工程分包给旭乐建筑公司施工。***受雇***建筑公司,2020年06月07日,***在该工地干活时不慎受伤,***受伤后即被送往合肥经开外科医院救治,入出院诊断:右足第一至五趾不全离断伤,在该院住院18天,支出住院医药费41045.84元,***的伤情*****所鉴定,结论为:1.被鉴定人***因右足外伤致2-5足趾缺失,构成十级伤残;2.给予被鉴定人***伤后误工期90日、护理期90日、营养期60日。***支出鉴定费1800元。 本院认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与旭乐建筑公司之间存在劳务关系,***在提供劳务过程中,身体受到损伤,作为接受劳务一方的旭乐建筑公司,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转包人宏泰建设公司明知接受分包业务旭乐建筑公司没有相应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应当与旭乐建筑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在施工过程中,未尽到合理的安全注意义务,疏忽大意,以致身体受伤,其自身存在一定的过错,依法应当减轻旭乐建筑公司的责任。本院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确定旭乐建筑公司承担80%的赔偿责任,宏泰建设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自行承担20%的责任。 根据***的伤情及所提供的证据,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本院认定***的合理损失如下:住院伙食补助费900元(50元/天×18天),营养费3000元(50元/天×60日),护理费12186元(135.4元/天×90日),误工费23400元(260元/天×90日)交通费1000元,残疾赔偿金75080元(37540元/年×20年×10%),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元,鉴定费1800元,合计123366元,***建筑公司赔偿98692.8元(123366元×80%),宏泰建设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余损失由***自行负担。据此,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合肥旭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因提供劳务受伤所造成的各项损失98692.8元,被告无为县宏泰道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70元,减半收取1385元,由被告合肥旭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无为县宏泰道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万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王** 书记员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