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万通阜康建筑有限公司

***与河南省万通阜康建筑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河南省万通阜康建筑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6-24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豫1624民初86号
原告***,男,1969年1月9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河南裕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万通阜康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扶沟县。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诉被告河南省万通阜康建筑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河南省万通阜康建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17元已减半收取458.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韩菲
审判员蒋旭
人民陪审员岳治国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