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万通阜康建筑有限公司

吉木萨尔县城镇鸿兴苯板厂、河南省万通阜康建筑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2327民初3548号
原告:吉木萨尔县城镇鸿兴苯板厂,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吉木萨尔县大有路东侧。
经营者:曾武明,该厂厂长。
被告:河南省万通阜康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扶沟县城郊乡万岗村158号。
法定代表人:万秀芳,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王百显,男,1969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原告吉木萨尔县城镇鸿兴苯板厂与被告河南省万通阜康建筑有限公司、王百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7日立案。原告吉木萨尔县城镇鸿兴苯板厂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吉木萨尔县城镇鸿兴苯板厂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陶  新  芳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石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