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万通阜康建筑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市某某得办公家具有限责任公司与河南省万通阜康建筑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0109民初739号
原告:乌鲁木齐市**得办公家具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西山东街225号1栋4单元303号。
法定代表人:王中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霆,北京德恒(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杰,北京德恒(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万通阜康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扶沟县城郊乡万岗村158号。
法定代表人:万秀芳,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73年8月12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娇,新疆百丰恒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乌鲁木齐市**得办公家具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河南省万通阜康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乌鲁木齐市**得办公家具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792.50元(原告已预交),由于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将诉讼标的降至200,000元,撤诉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150元,邮寄送达费120元,合计2,270元,由原告乌鲁木齐市**得办公家具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剩余案件受理费8,642.50元,由本院退还原告乌鲁木齐市**得办公家具有限责任公司。
审  判  员   张亚丽
二 〇 二 一 年 四 月 十 九 日
书  记  员   刘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