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621民初1447号
原告:***,男,汉族,1965年10月9日出生,住扶沟县。
原告:**,男,汉族,1969年2月26日出生,住扶沟县。
原告:牛保庆,男,汉族,1970年5月15日出生,住扶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宝昌,河南扶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7年12月15日出生,住扶沟县。
被告:河南省万通阜康建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1740723079D。住所地:扶沟县城郊乡万岗村**。
法定代表人:万秀芳,职务:总经理。
原告***、**、牛保庆与被告***、河南省万通阜康建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立案。原告***、**、牛保庆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牛保庆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周新红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郑 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