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万通阜康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与扶沟县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河南省万通阜康建筑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621民初1162号
原告:***,女,汉族,1938年10月16日出生,住址河南省扶沟县。
被告:扶沟县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扶沟县产业集聚区创业大道职业教育中心行政楼五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1MA47253B4M。
法定代表人冯景安职务总经理
被告:河南省万通阜康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扶沟县城郊乡万岗村1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1740723079D。
法定代表人万秀芳职务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扶沟县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河南省万通阜康建筑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6日受理。原告***在本院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未在法院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世民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焦华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