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万通阜康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南省万通阜康建筑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621民初210号
原告:***,男,汉族,1982年3月16日生,住河南省扶沟县。
委托代理人史水舟,男,扶沟县鼎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南省万通阜康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扶沟县城郊乡万岗行政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411621740723079D。
法定代表人:万秀芳,经理。
原告***与被告河南省万通阜康建筑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收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军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陈新慧
书记员左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