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0109民初3032号之一
原告:***,男,1973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3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被告:河南省万通阜康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扶沟县城郊乡***158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百丰恒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河南省万通阜康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9日立案后,原告***于2023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800.00元(原告已预交),因原告申请减少诉讼请求至8,000元,应收取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负担。其余案件受理费13,775.00元由本院退还原告***。
审判长 席 英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